拼多多OTC药品行业发布规范
1. 总则
1.1. 为了更好地引导、规范商家发布OTC药品,提升拼多多OTC药品信息展示质量以及准确性,营造良好的生态运营环境,提升用户体验,特制定本规范。
1.3. OTC药品(通称“非处方药”),是指那些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在药房或药店中根据药师建议或直接可购取的药物。OTC药品分为甲类OTC药品(标识为红底白字)和乙类OTC药品(标识为绿底白字),如下图所示:
2. 商品发布规范
2.1. 标题发布规范
2.1.1. 主标题内容为商家所填属性内容拼接,拼接顺序为:品牌名+药品商品名+药品通用名+规格。商家自主编辑部分的内容将展示在主标题后方。
2.1.2. 商家应保证所填各属性内容及自主编辑内容与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等内容相符。
2.2. 图片发布规范
2.2.1. 图片应为实物拍摄,且为正方形。
2.2.2. 图片不得有边框,不得留白,且不能为多张图片拼在一起。
2.2.3. 每个商品主轮播图不得少于3张,且应按如下顺序提交:第一张主图为外包装正面全貌图,能看到醒目的药品名称、OTC标识等信息;第二张为外包装背面或侧面全貌图,能看到生产者详细信息,包括生产者企业名称和地址;第三张为说明书图(说明书如有多页,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
2.2.4. 图片上除店铺的Logo外,不得添加水印、附加说明文字、联系方式等内容。
2.2.5. 商品主图示例如下:
第一张主轮播图 | 第二张主轮播图 | 第三张主轮播图 |
外包装标签正面全貌图,能看到药品名称、OTC标识等信息 | 外包装标签背面或侧面全貌图,能看到生产厂家详细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 说明书图(说明书如有多页,可使用多张图片展示) |
2.3. 商品价格展示规范
2.3.1. OTC药品只允许展示最小销售包装单价,不得采用多包装价格、套餐价等其他价格展示方式。
2.4. 商品属性发布规范
2.4.1. 商家所填写属性内容务必与产品说明书、标签等国家批准的内容相符。
2.4.2. OTC药品相关属性的定义及示例如下:
属性 | 定义 | 示例 | |
品牌名 | 如:浙江海正生产的奥利司他片的注册商标名为“伊宁曼”;北京同仁堂生产的六味地黄丸的注册商标名为“同仁堂” | ||
药品通用名 | 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 如“奥利司他片”、“柳酚咖敏片”、“小儿感冒灵”、“丁硼乳膏”等为通用名。 | |
药品名 | 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某企业生产某药品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通用名是一致的,但商品名是不同的。 | 酚咖片(通用名):正大海尔生产的的该药品的商品名为“天瑞特”,施贵宝生产的该药品的商品名为“加合百服宁”。 | |
批准文号 | 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格式: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 如:奥利司他片(伊宁曼)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100089 | |
药品规格 | 药品规格由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组成。其中:含量规格(A)为最小药品包装或单体(如片、粒)中有效成分的含量(用g, mg, l或ml分别表示“克”、“毫克”,“升”,“毫升”);包装规格(B)为市售包装中包含的最小药品包装或单体的数量(用片/盒、粒/盒、支/盒、袋/盒、毫升/瓶、升/瓶等表示)。 | 小儿感冒灵:6g*10袋/盒 | |
产品剂型 | 将药物制成适用于临床使用的形式。通常包括:片剂、胶囊剂、丸剂、软膏剂、硬膏剂、颗粒剂、贴剂、外用散剂、口服散剂、吸入剂、栓剂、口服液体剂、外用液体剂、缓释控释剂、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凝胶剂 | 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剂型为颗粒剂; | |
用法 | 药品按照使用效果及其使用安全性制定的使用方法,通常包括:口服、含服、滴眼、滴鼻、滴耳、经鼻吸入、阴道给药和直肠给药。 | 维生素C咀嚼片的剂型为片剂; 丁硼乳膏的剂型为软膏剂。 氨酚咖那敏片的使用方法为:口服, | |
使用剂量 | 使用频次和每次使用剂量(或剂量范围)。 | 氨酚咖那敏片的使用剂量;成人一次1片,一日1~3次。 | |
生产企业 | 生产该药品的企业名称,该名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氨酚咖那敏片的生产企业为:沈阳格林制药有限公司 | |
药品类别 | 药品按其成份的性质进行分类,通常包括化学药品、中药、生物制品和复方制剂。 | 小儿感冒灵:类别为中药; 丁硼乳膏:类别为化学药品; 氨酚咖那敏片:类别为复方制剂 妈咪爱:类别为生物制品。 | |
有效期 | 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 | 小儿感冒灵:有效期36个月 |
2.5. 商品详情页信息展示规范
2.5.1. 商品详情页只能展示以下两类信息:
(1)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的包装图、说明书内容、产品注册批件等;
(2)店铺信息,如店铺介绍、资质证照。
3. 商品宣传规范
3.1. 药品宣传应当真实、合法,并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3.2. 药品宣传不得出现下列情形或内容:
3.2.1.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例如,"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或者明示或暗示中成药为“天然” 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3.2.2.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2.3.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或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3.2.4.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3.2.5. 不得以“买药赠(送)药”进行促销。
3.2.6.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 违规处理
4.1. 商家违反本规范要求发布OTC药品的,拼多多有权视情况对违规商品或店铺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降权、屏蔽、下架、禁售、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店铺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
4.2. 商家违反本规范的同时违反其他平台规则的,拼多多还有权依据相应规则对商品或店铺进行违规处理。
4.3. 拼多多依据本规范或其他平台规则进行违规处理,不免除商家因其违规行为应当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 附则
5.1. 本规范于2019年11月16日发布,于2019年11月24日生效。
5.2. 商家在本规范生效以后发布或经营OTC药品均应遵守本规范。